做為趙連海先生的辯護律師,首先明確表明我的辯護立場:根據現有證據和法律規定,本辯護律師認為趙連海先生無罪。具體辯護意見如下:
2008年9月11日,我國毒奶粉的肆虐和氾濫經良知記者披露後得以公諸於眾。全國食用毒奶粉的嬰幼兒由於營養攝入的不足或腎結石的影響,錯過了前期10個月的關鍵發育期,導致體質較弱,發育遲緩。趙連海先生的兒子趙鵬瑞也不例外,2006年底開始飲用嬰兒奶粉,2008年9月查出腎結石,現在已經5歲零1個月了,體重卻只有15公斤,身高僅1米,遠遠低於正常兒童體重、身高標準。
截至2008年12月2日,衛生部稱:累計報告因食用問題奶粉導致泌尿系統出現異常的患兒29.4萬人。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2010年3月27日下午與廣大網友在線交流時談到:“一個三鹿奶粉,我們付出了很大的代價,網民們大概不知道。我們普查了受到奶粉影響的兒童達到3000萬——這個教訓應該說是很深刻的,不是一個企業,也不是一個地方,是我們整個民族應該汲取的。”
在“每天一杯牛奶強壯一個民族”的宣傳口號下,我們這些祖國的花朵,我們這個民族的未來卻跌倒在毒奶粉起跑線上,輸的不僅僅是身高、體重,可能還包括智力,甚至是精神狀態。
當然,毒奶粉還會造成長期的損害並會給受害兒童帶來後遺症。本辯護人還想引述一些國內外專家的專業意見:其一,2008年10月,WHO食品安全地區顧問Anthony Hazzard接受路透社採訪時還提到兒童腎裡還會有除腎結石之外結晶體的存在。Hazzard先生說:“我們認為,這不是普通的腎結石,因為所有檢測腎結石的器械都無法檢測到它們,有一些在X光照片上都沒有顯示。” “我們認為,這是三聚氰胺和三聚氰酸復合形成的結晶體……它們在腎小管中形成,可以變得越來越大,最後堵塞腎小管。” 其二,據《南方都市報》報導:2010年2月22日,北京大學生育健康研究所的一個研究小組在《加拿大醫學會雜誌》上發表論文指出,三聚氰胺對兒童健康的影響不僅僅是短期的。因食用三聚氰胺污染奶粉而診斷為腎臟結石或腎積水的兒童中,雖然大多數孩子無需特殊治療即可自行康復,但到6個月時,仍有12%的患兒有腎結石或腎積水的異常B超表現。
直到今天,毒奶粉還存在不可預估的危害,這正是促使趙連海先生為之奮鬥的動力所在。
“毒奶粉”事件披露前後,“蘇丹紅”事件、“掉白塊”食品事件、“敵敵畏火腿”事件、“陳化糧”事件、“瘦肉精”事件、“甲醛食品”事件、“福爾馬林食品”事件,最近的“毒豇豆”事件、“地溝油”事件層出不窮,食品安全事件頻發,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公訴機關將趙連海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行消費維權指控為“被告人趙連海利用社會熱點事件”是完全錯誤的。
1、三鹿毒奶粉事件的披露,完全來自良知記者堅持不懈的跟蹤採訪,而在此時此刻,各級消費者協會卻出奇地保持沉默。《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應當告知鑑定結論;(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可是,這些工作消協都沒有去做。整個毒奶粉事件幾乎沒有出現消協的身影,唯一的露面,就是將單方制定的賠償協議送到像趙連海等受害消費者手中,動員簽字。
2、2008年12月底,毒奶粉受害者賠償標準正式公佈:死亡患兒約20萬元,重症患兒3萬元,一般治療患兒2000元。整個賠償計劃的制定過程是全然封閉的。家長們拒絕賠償方案的原因除了標準過低外,問題還出在程序的不公開、不公正。該方案是單方作出的,沒諮詢受害人的意見、沒公開聽證,完全剝奪了受害者的知情權、參與權,等同於“城下之盟”。
3、2008年10月份以來,陸續有毒奶粉受害者向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司法救濟的途徑完全被堵塞;2008年10月31日,新民網記者電話採訪新華區人民法院,法院決定不予立案,所持理由:已接到上級法院指示,暫不受理任何有關三鹿問題奶粉的賠償起訴。新民網記者詢問有關部門是否下發相關文件,新華區法院則表示,是法院內部通知。新華區人民法院同時表示,也不會向此案當事人提供不予受理的裁定書。2009年3月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做客人民網強國論壇與網友交流時說,“人民法院已經做好了這個方面的工作準備,隨時會依法受理賠償的訴訟案件。”直至2009年3月26 日,石家莊市新華區法院才首次立案。
消協缺位、與毒奶粉廠家無從協商、法院不予立案,這些都是對消費者權益的直接損害。辯護人認為:只有民間社會活躍的消費者維權活動才能對不法生產者、經營者產生極大的威懾力量,積極地監督和問責政府,從而淨化混亂不堪的消費市場。
正像2010年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主題“我們花錢,我們維權”一樣,奮起維權當然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永恆主題。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該《準則》第六條規定:“有組織消費者及其他有關的團體或組織的自由,而這種組織對於影響他們的決策過程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趙連海先生及其發起的“結石寶寶之家”正是要爭取“對影響他們的決策過程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本辯護人也觀察到,國內也出現很多消費者抗議事件,但還沒有一例遭到刑事追究,例如:
1)2009年底,鄭州天然氣價聽證會有參加人舉起“反對漲價”牌、哈爾濱水價聽證會有人向主持人投擲礦泉水瓶,發改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甚至稱:“這是民主社會的正常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民主政治的進步”。
2)2010年3月20日,惠普“黑屏事件”中,十餘名消費者來到中國惠普公司總部,高舉“蟑螂無罪、惠普可恥”等牌子抗議。
3)2010年3月1日晚,豐田汽車公司總裁豐田章男在北京舉行記者會,多位中國消費者現場大聲抗議豐田章男。
辯護人認為:趙連海先生的活動均沒有超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範疇,應該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國家法律的保護。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尋釁滋事罪是從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四個單獨罪名之一。構成該罪的行為不應僅指在公共場所實施的尋釁滋事行為。主觀上的流氓動機與客觀上的無事生非,是本罪的基本特徵,也是本罪與相關犯罪的關鍵區別。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一般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無事生非、製造事端,填補內心的空虛的流氓動機。
但是,趙連海先生的活動是毒奶粉受害者正常的維權活動,根本不存在任何的流氓動機,且其行為方式和手段根本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如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
現就公訴機關法庭上的具體指控進行分析:
1、2009年1月2日記者見面會
豐台錦繡宮飯店部分:
由於對2008年12月政府單方閉門制定賠償方案無法接受,趙連海先生和其他受害兒童家長自發商議決定於2009年1月2日在豐台區一停業酒店“錦繡宮飯店”中餐廳召開記者見面會,表達受害者群體的訴求和意見。2009年1月1日晚,趙連海先生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並被強行限制在團河農場會議中心,連手機信號也被屏蔽。所以,趙連海先生並沒有參加豐台錦繡宮飯店的記者會。
1)從當時在參加執勤的豐台公安分局岳各莊派出所便衣警察楊浩所接受調查的詢問筆錄中反映:
問:採訪活動有多長時間?
答:有2個小時左右。
問:圍觀群眾多嗎?
答:有一些人不多。
問:現場是否有過激行為?
答:現場沒有過激行為。
2)另一位在參加執勤的豐台公安分局岳各莊派出所便衣警察於海波接受調查的詢問筆錄中也有所反映:
問:圍觀群眾多嗎?
答:有一些人不多。
問:現場是否有打橫幅、喊口號的過激行為?
答:現場沒有過激行為。
3)“錦繡宮飯店”地下室老闆魏書永接受警方調查時證實:“那些外國記者就開始採訪那幾個中國人,他們分了好幾塊地方”。
團河農場會議中心部分:
因趙連海先生被非法限制在團河農場會議中心,幾個受害兒童家長前往交涉,會議中心則關閉大門不讓進入。假使整個交涉過程存在公訴機關指控的所謂尋釁滋事犯罪行為,為何會議中心沒有撥打110報案?偵查機關至今沒有向當時進行交涉的幾個受害兒童家長進行調查,所以證據材料中只有會議中心一方的證言。更加不可理解的是,趙連海先生被非法限制在會議中心內,本身不在現場,電話又被屏蔽,他怎麼可能成為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煽動、糾集”人。
2、2009年8月4日到北京市公安局報李蕊蕊強姦案
安徽女青年李蕊蕊來京上訪被當地駐京辦送至馬家堡聚源賓館非法關押,
2009年8月4日凌晨2時,李蕊蕊遭非法看押人員強姦。其他被非法關押的上訪者知道後,大家群情激憤衝出關押地到豐台公安分局洋橋派出所報案。大家又覺得事態嚴重遂到北京市公安局報案。趙連海先生聽到這樣駭人聽聞的信息,非常氣憤,也通知記者進行新聞監督。當時包括趙連海先生在內一共才十幾個人,大家在北京市公安局東側人行道100米商量如何報案。經警方調查,在場的有李蕊蕊、劉莎莎、趙連海、肖×、劉××、巴××,還有從聚源賓館逃出來的邢昌寶、李化真、於桂英三位上訪者,加上記者才不過十餘人。
路過的行人、本案控方證人楊來平證實:“我看見有兩三個外國人正在用攝像機攝像,在外國人的邊上還圍著六七個中國人和三四個民警。”
以上事實可見,在北京首善之區竟然出現集體非法關押,看押人員在十幾個人的大房間裡公然強姦婦女的駭人醜聞。趙連海先生作為一個有良知的正義公民,聞之挺身而出,聯繫媒體、商量報案,怎麼反而成為尋釁滋事?中午一時許,十幾個人站在便道上,他們有什麼具體行為擾亂公共秩序?當天東城警方甚至沒有進行任何行政處罰,現在卻成了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尋釁滋事罪行。
3、2009年9月11日結石寶寶一週年燭光紀念會
結石寶寶一週年燭光紀念會是在大興京鄂情酒樓的桃花廳包間裡面舉行的,根本沒有任何公訴機關指控的“採用呼喊口號、非法聚集等方式起鬨鬧事”。如果當天有所謂的尋釁滋事行為,為何沒有受害方京鄂情酒樓的報案?難道在包間裡聚個會,就上綱上線變成了“非法聚集”?
為收集所謂的罪證,2009年9月12日,團河派出所向京鄂情酒樓服務員、經理進行調查取證。
服務員朱淑敏詢問筆錄:
問:是誰叫點蠟燭的?
答:趙先生說開始吧,然後剩下的人就從他們帶的東西中拿出了蠟燭點燃的,並擺出了“9·11”的字樣。
京鄂情酒樓經理張玉英詢問筆錄:
問:他們所換上的衣服的特徵?
答:衣服的前面有一個小孩臉的頭像,頭像下面有“銘記中國911”的字樣,衣服背面沒有圖案,只有在領口有“銘記”的字樣。
問:你還有什麼要說的嗎?
答:2009年9月11日16時許,和趙先生一起來的2個記者在大廳採訪攝影,他們拍攝了一段小孩在大廳內亂跑的錄像,當時大廳6號台有一男一女在吃飯,17時許,我找到記者對他們說你們這樣在大廳拍攝影響我們酒樓的正常經營,客人沒法正常用餐,然後就讓他們停止拍攝走了。21時許,我們酒樓原計劃清場滅蟑螂。但是桃花廳姓趙的先生和他的朋友一直不肯走,直到21時40分許,他們才走,直接影響了我們酒樓預定的滅蟑螂時間,影響了我們員工下班時間,沒法正常休息。
天下本無事,可是誰也沒料到就警察主動這麼一問,趙連海先生在酒店吃頓飯竟然也成為尋釁滋事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罪證。
4、赴石家莊關注三鹿審判、破產、拍賣事件
趙連海先生等作為三鹿奶粉受害者,始終關注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發展變化,他前後4次去石家莊關注三鹿審判、破產、拍賣事件並推動當地法院盡快立案。因為趙連海先生的堅韌和敢言,早已成為石家莊高度關注的人物。每次過去交涉,警方都是嚴陣以待,如果在石家莊確實有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情形,石家莊警方為何沒有對其行政處罰或刑事立案,反而有勞大興公安分局、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前往調查落實?
兩家公安機關又調取到一些什麼“犯罪事實”呢?
石家莊三鹿股份有限公司保衛李祿全的證詞:
問:這兩三次他都幹什麼了?
答:在單位門口煽動受害者家屬。
問:是怎樣煽動的?
答:叫三鹿賠償損失、給錢、討個公道。
問:他們五個人舉標語、喊叫對你們單位有什麼後果嗎?
答:當時把他們勸到大門邊上去了,圍觀的群眾及時疏散,沒有造成什麼後果。
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法警楊永波的證詞:
問:趙連海在整個過程中有什麼過激行為?
答:他就是喊一些“還有沒有王法”一類的話,當時有很多群眾圍觀,後來被執勤的公安民警疏散了。
問:你把事情的經過說一下。
答:趙連海等人到法院門口後有個小孩跪在地上,一個女的哭,趙連海就喊口號“還有沒有王法”“天理不容”一類的語言。還說了很多話,但我記不清了,這個過程持續了半個小時左右。之後,我們對這件事採取了冷處理,都不理他,也不勸他了,他們幾個就走了。(備註:下跪小孩和女的也是來自毒奶粉受害者家庭,但與趙連海等人無關)
從以上筆錄,可以看出趙連海先生只是口頭上表達了憤怒之情,他的言行是一個受害者和平、理性、克制的表達。
1、本案指控是針對公共場所的起鬨鬧事、無理取鬧、無事生非的尋釁滋事的犯罪行為,可是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2009年11月13日卻扣押了大量與尋釁滋事罪無關的物品,如電腦、移動硬盤、照相機、錄像帶、錄音帶、攝像機、名片等等。該扣押行為是完全錯誤的。
2、未立案、先偵查。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興公刑訴字(2010)第25號起訴意見書陳述:“犯罪嫌疑人趙連海涉嫌尋釁滋事,於2009年9月12日舉報至我局。我局經過審查,於2009年9月12日立案進行偵查”。但是我們發現,僅有京鄂情酒樓“毒奶粉”事件一週年紀念會的調查是在立案之後進行的,其它所有涉案證據材料均是立案前收集。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沒有立案就進行偵查本身就是違法的,由此取得的證據當然無效。
3、本案級別、地域管轄混亂,除大興公安分局外,其它公安機關偵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不能採信。本案偵查機關應該是大興公安分局分管的治安支隊,可是除此之外還有昌平、豐台、東城、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參與本案調查、製作筆錄,併入卷做為指控證據。例如:
2008年12月31日,昌平公安分局國保支隊詢問證人劉冬國(對外稱劉冬林)。
2009年1月2日,豐台公安分局岳各莊派出所詢問證人張軍。
2009年2月1日,大興公安分局團河派出所詢問楊建民。
2009年5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詢問焦磊。
2009年8月4日,東城公安分局岳東交民巷派出所詢問證人於桂英。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第十六條規定:“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五個不同級別、地域的公安機關共同偵查,而只有大興公安分局真正立案偵查,所以其它昌平、豐台、東城、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取得的本案證據依法應屬無效。
4、依據本案事實,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依法沒有管轄權。2009年1月2日,發生在大興團河農場會議中心所謂的尋釁滋事,完全與趙連海先生無關。2009年9月11日,“毒奶粉”事件一週年紀念會是在大興京鄂情餐廳包間內進行,也不存在尋釁滋事行為,更沒有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事實。據此,趙連海先生在大興區沒有尋釁滋事行為,依法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沒有管轄權。
5、起訴書沒有附帶移送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6、法院以涉及個人隱私決定不公開審理,顯然不符合本案事實和社會一般理性認知。李蕊蕊被強姦案已經公開報導,且李蕊蕊被強姦的具體事實並不是本案需要審理的事實,所以不公開審理沒有法定理由。即便牽強地要不公開審理,也只能對涉及北京市公安局報案部分不予公開,其它仍需公開審理。文強案、力拓案莫非如此。
綜上,請法庭依法宣告趙連海先生無罪!
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
李方平律師
20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