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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站公安分局違法限制常瑋平律師人身自由侵害執業權利經過

2014年07月23日

在這篇文章中,律師常瑋平講述了遭焦作中站公安分局限制人身自由、侵害執業權利的經過。 2014年7月21日上午,常瑋平作為涉嫌故意殺人的訪民許有臣張小玉夫婦的辯護律師,要求焦作市看守所安排會見未果,常瑋平隨後前往辦案機關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辦理相關會見手續,公安局卻要求常瑋平提供對張小玉的證人證言,常以“辯護人對當事人的保密義務”拒絕,但警方一直試圖迫使其作證,雙方僵持至當天晚上10點40分,公安局送達《傳喚證》。警方強制常瑋平於7月22日凌晨接受長達三個半小時的訊問,並於當天上午提取了常瑋平手機中所有的音視頻資料。警方將常的身份確定為“證人”,表示其不宜再擔任辯護人。常瑋平在文章中表示,他將依法對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涉嫌非法拘禁、濫用職權提出控告。他還呼籲全國律協對律師的保密義務作出明確解釋,並啟動維權程序。


焦作中站公安分局違法限制常瑋平律師人身自由侵害執業權利經過

  1. 2014年7月21日上午8:30分,本人作為張小玉涉嫌故意殺人案辯護律師,要求焦作市看守所安排會見。該所以需要辦案機關同意為由,違法不予安排。
     
  2. 2014年7月21日上午11時許,本人趕到辦案單位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遞交委託手續並要求了解案件情況。一直等到約11時50分,袁姓警官等數人才接待了我。在核查完法定手續之外,又要求核實本人身份證以確定身份,我因未攜帶相約下午3點再來。
     
  3. 2014年7月21日下午3:30分許,我進入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在再次準備遞交委託手續之前,中站區警方向我下達《詢問通知書》,聲稱“我局正在辦理‘2014.7.17’焦作市中站區許有臣故意殺人案,為查明案件事實,依據刑訴法122條之規定,進行詢問”,要求我提供對張小玉的證人證言。
     
    我以本人作為辯護人對當事人的保密義務與公民作證義務相衝突,為確定優先級別,需要聘請律師諮詢並要求重新安排時間地點進行詢問。後本人在徵詢本人律師朋友意見之後,明確告知本人不能以辯護人身份提供對當事人的任何證言,並拒絕以證人身份製作詢問筆錄。
     
    至當日晚間十點半之前,警方一直堅持公民作證義務優先,試圖迫使本人改變決定,同時要求本人提供手機中自動存儲的本人與張小玉的通話錄音。我以我已明確表達了我的意思,多次要離開,但警方堵著門,堅決不讓走。期間,在網上看到本人希望就近求助同行信息的河南張錦宏律師趕來對本人提供法律幫助,在匆忙一見之後即被警方分別強行帶離。後本人明確表示,鑑於本人所聘律師無法保持在場,我再次要立即離開該局,被該局李姓警察和另一名便衣警察強行堵門,將本人推擋抱進詢問室,並以歇斯底里的狀態對律師進行指責,說我不尊重死者。
     
  4. 僵持到2014年7月21日晚間10點40分許,又變換花樣向本人送達了焦中公(偵)傳喚字[2014 ]0050號《傳喚證》,以本人為“涉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嫌疑人為由,傳喚本人進行訊問,並對本人採取了強制措施。該傳喚證載明的傳喚時間是21日晚10時。於是,本人的身份又從“證人”神奇的變換為“犯罪嫌疑人”。隨即,警察對本人進行了搜身,扣押了本人隨身物品中包括手機在內的電子產品。隨後的訊問內容顯示,警方從本人手機中強行提取了案發前後本人與張小玉的通話錄音。
     
  5. 2014年7月22日1時許至4時35分,警方對本人進行了訊問。內容圍繞本人與張小玉的三次通話錄音。本律師在此可以明確並負責任的講,該三段錄音,除第一段時間稍長是張小玉用普通話向本人陳述了她從北京到焦作以及彼時處境外,第二、第三段時間很短,主要是她用河南話在向他人喊話,我聽不懂河南話,而且背景嘈雜,我當時感覺她深處危境,但不知詳情,只是提醒她注意安全並保持克制,並無任何違法違規之處。該錄音內容,本律師可以在適當時候(如徵詢當事人後)公佈,以正視聽。
     
  6. 2014年7月22日10時,警方的專業人員提取了本人手機中的全部音視頻資料,40分鐘後,警方口頭向我宣布解除對我的傳喚。至此,從21日晚間10點多將一個完全無反抗意圖和舉動的執業律師鎖在審訊椅上已達12小時。從審訊椅上站起來的那一刻,我腰酸背痛,頭暈目眩。焦作,領教了!此後約兩個小時,警方遲遲不發還本人扣押物品,理由是扣押物品保管人尚在趕來警局途中。
     
  7. 2014年7月22日13時許,警方終於向本人發還了扣押的物品,並向本人提出,警方將本人在該案的身份確定為證人,因此不宜繼續擔任張小玉辯護人,並將向本人所在律所進行交涉。本人聽到警方的口頭宣布後,感覺猶如坐上了過山車,又從“犯罪嫌疑人”轉回成了“證人”。
     
  8. 本律師認為:
    1. 詢問證人是非強製程序,加之本律師有充足理由並始終堅持不做證人,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強行要求對本人詢問時限製本人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本人將依法進行控告。
    2. 警方若對該錄音內容與本案是否關涉有疑問,可以向通信服務提供商調取。本律師無論是作為張小玉在今年三月委託的行政訴訟代理律師,還是因許有臣涉嫌故意殺人案作為所謂同案犯罪嫌疑人張小玉的辯護律師,接到張小玉的諮詢電話非常正常,其內容依法應予保密。警方在未得到一丁點涉嫌犯罪證據之前擅自以本律師和張小玉有通話記錄就將一個執業律師列為嫌疑人進行強制傳喚,沒有法律手續就強行提取本人手機中依法應予保密的通話記錄等,涉嫌濫用職權。
    3. 本人請求全國律協對本案中律師的保密義務與公民作證義務的衝突適用做出明確解釋,對辯護律師的執業權益受損、人格尊嚴人身權利被侵害立即啟動維權程序。

 

最後,我感謝熱切關注許有臣、張小玉夫婦的師友、公民們,也在此對聲援、救援本律師的各位同仁深表謝忱。

陝西立剛律師事務所   常瑋平律師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